替父还债67年······ 读者在线 |阿里社区…… – 阿里社区

替父还债67年······ 读者在线 |阿里社区……

  事情要从1942年说起。家住江西省上饶县的郑宜栋老人那年17岁,他的父亲在村里开了一个榨油的作坊。这种个人作坊过去在农村比较常见,村里的乡亲们有了农产品的收获,会就近送到榨油的作坊,把桐油籽、茶树籽、菜籽等榨成油,作坊收取一定的加工费,各种榨成后的油,由委托者自己拿走处理,或卖或自用都可以。有的小作坊也会兼任收购的业务,但是,郑宜栋父亲当年的榨油小作坊,似乎主要是委托加工。这种小手工业是中国农村商品经济长期存在的方式,也是社会分工的方式。

  

  郑宜栋老先生17岁那年,他父亲的榨油作坊应该说生意还不错。父亲留下了一个账本。账本上是各家各户送来油籽,交了加工费后,应该还给人家的“成品油”数量,共有106个客户。1942年正是抗战时期,那一年,郑宜栋的父亲和哥哥都死于意外。郑家没有了成年男性,兵荒马乱的年代,一些人乘机抢劫了郑家的作坊,本该还给别人的“成品油”,以及一些还没来得及榨的油籽,被一抢而光。而父亲留下的那个账本,一直保存在郑宜栋先生的手里。

  

  我们首先要讨论一个问题:郑宜栋先生在1942年的战争状况下,如果不替父亲还债有没有问题?应该说,问题不大。我们现在的合同上大都有一个词,叫做“不可抗拒的外力”,如果因不可抗拒的外力而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,大都可以谅解。而1942年的战争环境,的确可以算作“不可抗拒的外力”。而且,郑宜栋先生如果不想替父亲还债,只要远走他乡就万事大吉,债主们根本找不到他。再说,事情发生的时候,郑先生只有17岁,父亲的债务是否应该由他继承,也是两可之间的事情。按照今天的法律,如果父亲的债务一定要偿还,也只能变卖父亲留下的财产,如果不够,也没有办法。郑宜栋先生并没有为父亲偿还所有债务的责任。再说,当年中国的农村里,熟人之间的生意,往往不签合同,双方只是一个信任。106个债主,并非手里都有合同。因此,郑宜栋先生如果不替父亲还债,可以找到很多很多理由。

  

  但是,郑宜栋先生在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前,一直抱着替父亲还债的念头,虽然每一笔债务的数额都不算很大,但是,郑先生那时候的收入并不高,要找到所有债主也不容易。根据报道的内容,郑先生的父亲一共留下800多斤桐油的债务,还有茶油、菜油各400多斤。新中国成立后,郑先生依然没有忘记这些没有偿还完毕的债务。但是,新中国的法律已经与1942年的不同了,按理说,郑先生更不用替父亲还债了。然而,郑先生不这么想。当然,新中国成立后,私营经济长期属于“投机倒把”的范畴,郑先生也不敢轻易冒犯这个规定,替父还债的事情拖了很多年。郑宜栋先生一直没有离开自己的家乡,后来担任了村农协主席,人民公社书记等职务,人们都记得,他是一个清廉公正的基层干部。

  

  改革开放以后,个体经济开始活跃,私营经济也获得了合法的地位,郑宜栋先生又产生了继续替父亲还债的念头。但是,郑宜栋先生自家的老房子,在一场大风中严重受损,郑先生不得不借钱盖了一栋新房,盖新房的债务直到1989年才全部还清。郑先生的妻子说,他的一条内裤缝缝补补穿了20年。了解一点儿法律的人都知道,我们国家的法律有追溯期,像郑先生父亲这样的经济债务,追溯期不超过20年。因此,即便郑先生的父亲当年确实被判定要还债,到了1989年,也早已经失效了。就算从1949年算起,郑先生也无须因为不替父亲还债而承担任何责任。但是,郑宜栋先生保持了父亲留下的一个基本品质:诚信。

  

  郑先生退休以后,收入并不高,1993年,他攒下一笔钱。买了上百斤菜油,按照父亲账本的记载,又还了一部分父亲留下的债务。他的这个举动,当初遭到全家的反对,妻子3个月没有同他说话。郑先生的孩子说,债主们这么多年从来也没来要过债,当事人可能大都已经不在了,债主几乎也不可能把合同保留到今天。不还债什么事都没有。一旦主动还债,刺激了别人,如果债主或者后代要求支付几十年的利息,那不是自找麻烦吗?总之,郑先生的孩子们把各种最坏的结果都想过了,因而竭力反对郑先生继续还债。

  

  然而,郑宜栋先生不顾这些可能的“坏”结果,坚持省钱还债。要找到当年债主如今居住在哪里,也是一件破费周折的事情。郑先生每次还债,先要找到对方的住址,然后租车,将自己购买的“成品油”给对方送去。每完成一次替父还债,大约需要半个月。租车的人听说了郑先生的目的,主动将租车价格降到成本价。郑先生父亲当年的债主有的的确已经离开了人世。他们的后代根本不知道这件事,因此不愿收下素不相识的郑先生送来的“债务”,然而,郑宜栋老先生绝对不愿对不起自己的良心。到1996年,郑宜栋先生将父亲欠下的所有“债务”全部还清,他的子女们想象中的最坏的结果,一个都没有出现。人们听说了郑先生的举动,除了称赞,还能说什么?一个延续几十年的诚信,对当今的人们产生了巨大的心灵震动。

  

  但是,郑宜栋先生的还债并没有完。106个债主的债务全部还完以后,郑宜栋先生偶尔听说了一个事情。1949年以前,中国农村使用的秤是16两制,有一个成语叫“半斤八两”,说的就是16两制。1949年以后使用的秤是10两制。这两种标准使得1斤的重量并不一样。郑先生打听到,老秤与新秤的差别是,老秤比新秤的一斤重量多10-15%。这让郑先生再次感到不安,他觉得自己的“缺斤短两”亏欠了债主,良心上受到谴责。于是,郑先生决定,按照父亲账本上的记载,给每位债主增加15%的“成品油”。直到今年5月,84岁的郑先生才全部还清了多出来的15%的“债务”。

  

  我们知道,郑宜栋先生如果不替父亲还债,在法律上完全没有问题,在道德上,也不会面临他人的指责。但是,郑先生为了自己的良心,为了一个诚信的原则,坚持为父亲还债。这个故事的意义并不在于郑先生还债的数量有多少,而在于他真正做到了道德为先,他把道德当做是发自内心的自我要求,而非别人的评价。这种精神的榜样作用。是多少法律制度都无法实现的。郑先生的故事让我想起另一个故事。晋商曾经是中国 历史上重要的经济力量,票号是晋商的一个主要经营方式。曾经有这样一个故事。一个晋商票号的老板为了扩大股本,找了一些人入伙,其中一个股东以几千银元入伙后,突然死亡。这位晋商老板始终找不到这个股东的家人,但是,他坚持在每年的账本上,给这位死去的股东记账。几十年后,本息相加,已经是一个非常大数目。这位晋商票号的老板,也终于找到了那位死去股东的后人,将这笔连本带息的钱分毫不差地送还了他。收到钱的后代,根本不知道父亲还曾经有过这样一笔“投资”。

  

  诚信曾经是中国人的优秀品德,如今,这一优秀品德在我们错误对待传统文化的大氛围中,遭到很大的破坏。我曾经对我一个做生意的朋友说,当今中国如果有一家企业,能够在全中国人民心目中做到真正的诚信,真正百分百地让群众放心,这家企业在中国将所向无敌。这种所向无敌,其实就是人心所向。而现在,能够真正做到诚信的企业太少了。我的另一个朋友对繁琐的法律很头疼,又一次对我抱怨说,与外国人签合同太痛苦,一本合同像一本书,内容极为复杂。他说,这么复杂的合同条款,不就是为不守合同后打官司用的吗?为什么大家不能诚信一点儿,不能相互信任一点儿,尽量避免不遵守合同,避免打官司?如果诚信为上,所有与涉外合同有关的法律投入,脑细胞的高度消耗,不都是浪费吗?

  

  人们常常说,“先小人后君子”比“先君子后小人”好。但是,为何我们不能做到至始至终都是君子呢?我们可以不要求别人永远是君子,但是,用君子的标准始终要求自己还是可以做到的。因此,在当今中国,像郑宜栋先生这样道德实践者是非常有价值的。他说明中国传统道德的很多优秀成分,并没有在广大中国人身上消失。而且,郑宜栋先生身体力行的这一美德,也感染了当地的很多普通人。相反,只有一些接受西方思想观念的现代人,会像范跑跑一样,把所有的道德行为都打上“伪君子”的标签,或者怀疑道德实践者的真实目的。比方说,在郑先生的故事中。也有人说郑宜栋先生的行为是为了出名。对此,郑宜栋先生说,我都84岁了,出名还有什么意义?这个细节一方面说明,当今世上确实有很多人,习惯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,而且。在经历了某个历史阶段后,一批中国知识分子已经不相信世上还有崇高的事物存在。郑宜栋先生用自己67年的行为,给了这些人一个坚决的否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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